喀什是國務院1986年公布的第二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因原保護規劃已過有效期,為了更好地指導喀什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發展,正確認知城市歷史文化價值和特色,有效保護和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傳承和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延續歷史文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我市組織編制完成《喀什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24-2035年)》(以下簡稱《規劃》)。
《規劃》于2024年9月3日通過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組織的專家評審,12月18日通過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組織的專家技術審查會。2025年1月17日-2月16日,《規劃》成果在市政府網站進行公示。2025年6月16日,《規劃》獲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復(新政辦函【2025】171號),并履行完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程序。根據《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及《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街區保護規劃編制審批辦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現按程序將《規劃》主要內容進行批后公布(詳見附件)。
附件:
喀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