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各道路運輸企業:
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相關規定,現對超六個月逾期未審驗車輛《道路運輸證》進行公告注銷:
為規范車輛管理,維護道路運輸秩序,根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三條“道路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年度審驗”、第四十三條“未進行年度審驗超過六個月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辦理車輛道路運輸證的注銷手續”之規定,經核查,截至2025年11月30日,共有99輛營運車輛未進行年度審驗超過六個月,已不符合道路運輸車輛技術要求,且不具備安全生產運營條件,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現我單位決定對已超過六個月未按照規定對車輛進行年度審驗的貨運車輛《道路運輸證》予以公告注銷。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上述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注銷作廢,經營者需立即停止使用以上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持原《道路運輸證》到我局業務大廳辦理注銷手續,并將被注銷的《道路運輸證》交至業務大廳工作人員進行歸檔,如不交回的證件視作無效并作廢。相關車輛所屬經營者須立即停止使用該批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杜絕安全風險。
對以上車輛存在異議的,請經營業戶于2025年12月17日前到我局業務大廳(行政服務中心二樓交通運輸區)予以審核。電話:0998-2612345
喀什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12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