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各道路普通貨物運輸企業:
為切實強化道路運輸經營和運輸車輛管理,消除安全隱患問題,確保道路貨物運輸安全,決定對逾期180天未換證、未投入車輛的道路貨運企業及車輛進行清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第一款第六款、《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管理工作規范》第三章第一節第三條第(五)項之規定:車輛投入時限不得超過自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之日起180天,超過承諾期限未投入車輛的許可證件自動失效,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注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收回《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在媒體公告。
自本公告發布15日內,請相關企業到喀什市交通運輸局(喀什市行政審批局二樓東側)辦理相關業務,對于公示期滿后仍未辦理相關業務將依法注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喀什市交通運輸局
2025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