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地委、行署批準的《喀什市機構改革方案》(喀黨辦字〔2019〕2號)和《關于<喀什市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喀市黨辦發〔2019〕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喀什市自然資源局是喀什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為正科級。加掛市林業和草原局牌子。
第三條 喀什市自然資源局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于自然資源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貫徹執行自治區、地區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地方性法規,編制喀什市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規章制度。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貫徹落實自治區、地區統一規范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貫徹執行自治區處理土地、草場等糾紛的配套政策。組織有關部門調查、裁定全市范圍內土地、草場、礦山、林地、水域等權屬糾紛。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依據權限合理配置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市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落實喀什地區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及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全市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宏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推進落實全市主體功能區戰略,組織編制并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城鄉控制性詳細規劃、分區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全市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貫徹落實城鄉規劃政策并監督實施。擬訂并實施全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劃。負責全市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征收、征用的相關工作。
(七)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并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全市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貫徹落實喀什地區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及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耕地保護政策及喀什地區有關規定,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全市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貫徹執行自治區耕地占補平衡及占用耕地補償制度。
(九)負責管理全市地質勘查相關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規劃。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采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檢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負責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
(十一)負責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初審。負責全市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全市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負責全市自然資源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負責地質遺跡保護工作。
(十二)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全市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全市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全市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全市測量標志的設立和保護。
(十三)推動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并實施全市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計劃。執行相關技術標準、規程規范。組織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負責城鄉規劃區范圍內各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與規劃管理及批后管理和監察工作。
(十五)根據授權,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
(十六)組織全市造林綠化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
(十七)負責監督管理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負責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自然遺跡、地質遺跡、古生物化石保護地、地質公園、森林公園等申報材料并按程序上報。
(十八)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指導全市林業和草原重特大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業和草原相關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和草原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十九)承擔喀什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完成喀什市委、市政府及上級自然資源部門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一)職能轉變。喀什市自然資源局要落實自治區、地區和喀什市關于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全市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并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條 喀什市自然資源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翻譯、信息、機要、檔案管理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協調全市自然資源領域脫貧攻堅工作;承擔機關綜合業務與協調處理、督查督辦、宣傳、保密、安全保衛、信息化建設和政務公開工作。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相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各類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非稅收入征管。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和工作經費的管理,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采購、國庫集中支付有關工作。承擔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工作。
(二)組織人事股。承擔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史志、年鑒的編纂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和退休干部工作。承擔全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等日常工作。
(三)國土空間規劃股。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并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市自然資源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開展自然資源領域重大問題調查研究;組織編制全市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并監督實施。承擔報喀什地區、自治區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喀什市城鄉規劃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四)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股。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范和技術標準。編制土地年度利用計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耕地、園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報自治區、地區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落實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
(五)生態保護修復和草原森林管理股。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草原、林業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森林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森林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監督管理草原、森林的開發利用。編制全市森林采伐限額。組織編制全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貫徹落實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并監督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采伐、運輸。指導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
(六)耕地保護監督股。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及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七)自然資源調查監測和確權登記股。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的貫徹落實和監督執行。
定期組織實施全市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分析評價。開展全市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全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應用的制度、標準、規范。承擔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管理登記資料。
(八)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股。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統計制度。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相關考核標準。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組織實施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配合公共資源交易部門做好自然資源市場交易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全市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
(九)礦業權管理和礦產勘查開發保護監督股。實施礦業權理規章,負責權限內礦業權管理和出讓,統計分析并指導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登記,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產、優勢礦產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對地質礦產勘查開發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查詢管理工作;實施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承擔礦山企業年度礦山資源統計數據的審查、匯總、分析和上報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測繪地理信息管理股。擬訂全市基礎測繪規劃、計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基礎測繪和全球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測繪系統。監督管理全市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全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擬訂全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并監督實施。負責全市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志保護,審核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全市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互聯網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全市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十一)自然資源督察執法股。完善全市自然資源督察制度,貫徹執行自然資源督察相關政策和工作規則等。根據授權,承擔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等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規草案、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指導協調全市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全市自然資源執法機構和隊伍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執法系統人員的業務培訓。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處理土地糾紛。承擔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
第五條 喀什市自然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5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3名。機關工勤編制3名。
第六條 將不動產登記中心、土地儲備中心、規劃監察中隊、種苗站、林管站、防沙治沙辦、森防站事業單位承擔的行政職能劃入全市自然資源局。
第七條 喀什市自然資源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本規定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公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務服務中心三樓東側
辦公時間: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負責人姓名:孔夢超
聯系電話:0998-25720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