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規范喀什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的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推進機構、職能、權限、程序、責任法定化。根據《中共喀什地委辦公室、喀什地區行署辦公室關于印發<喀什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喀黨辦字〔2024〕11號)和《中國共產黨機構編制工作條例》以及黨中央、自治區黨委對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中醫藥工作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是喀什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為正科級,掛喀什市疾病預防控制局、喀什市中醫藥管理局牌子。
第三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老齡工作相關職責劃入市民政局。
第四條 本規定確定的主要職責、機構設置、人員編制等,是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機構職責權限、人員配備和工作運行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貫徹落實黨中央、自治區黨委關于衛生健康、疾病預防控制、中醫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以及地委、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衛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落實國民健康政策,組織實施衛生健康事業發展法規草案、政策、規劃、規章和標準。統籌規劃衛生健康資源配置,推進衛生健康科技創新發展,負責全市衛生健康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實施推進衛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深化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推進管辦分離,健全現代醫院管理制度,組織實施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協調推進健康喀什戰略實施,牽頭《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履約有關工作。
(四)承擔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等綜合行政執法職責。監督實施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行業管理辦法,建立醫療服務監督管理體系。執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準。組織實施醫療服務規范、標準和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服務規范。
(五)指導全市衛生健康工作,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婦幼
健康服務體系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
(六)負責衛生應急工作,承擔醫療衛生應急體系建設,牽頭組織協調傳染病疫情應對工作,組織指導傳染病以外的其他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醫療衛生救援。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提出基本藥物價格政策的建議。協助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落實食品安全地方標準。
(八)組織推進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醫養結合工作。
(九)貫徹落實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相關政策措施,推進職業健康管理體系建設,指導基層開展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管理。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
(十)領導全市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業務工作。制定監測預警等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指導開展監測預警、免疫規劃和隔離防控等相關工作,建立上下聯動的分工協作機制。負責預防接種監督管理工作。統籌規劃、指導并監督管理全市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和傳染病疫情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疫情監測、風險評估工作并發布疫情信息。負責傳染病疫情應對相關工作。指導疾病預防控制系統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健全衛生健康綜合監督體系。
(十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中醫藥(含中西醫結合與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全市中醫醫療、預防、保健、康復及臨床用藥等監督管理以及中西醫結合、中醫藥信息化建設和少數民族醫藥理論、醫術、藥物的發掘、整理、總結和提高工作。組織開展中醫藥對外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中醫藥與健康旅游、健康養老、養生保健等相關領域融合發展。落實中醫藥科研條件和能力建設,參與重大中醫藥項目規劃和組織實施,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的轉化、應用和推廣。負責監督和協調全市醫療機構的中西醫結合工作。
(十二)負責優化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開展人口監測預警,研究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完善生育政策。協調推進托育服務發展工作。
(十三)負責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四)指導喀什市愛國衛生運動服務中心、喀什市計劃生育協會、喀什市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中心的業務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職能轉變。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應當牢固樹立大衛生、大健康理念,推動實施健康喀什戰略,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促健康、轉模式、強基層、重保障為著力點,把以治病為中心轉變到以人民健康為中心,為人民群眾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務。一是更加注重預防為主和健康促進,加強預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健全健康服務體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資源下沉,推進衛生健康公共資源向基層延伸、向農村覆蓋、向生活困難群眾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推進衛生健康公共服務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協調推進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管辦分離,推動衛生健康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五是強化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工作協同,建立健全疾病預防控制體系和網絡,為維護人民健康提供有力保障。
第七條 與其他部門的職責分工:
(一)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開展人口監測預警工作,貫徹落實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生育政策和相關經濟社會政策配套銜接,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國家、自治區、地區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全市社會發展和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組織擬定社會發展戰略、總體規劃,參與擬定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等發展政策,協調市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二)與市民政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實施醫養結合政策措施,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負責組織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促進養老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落實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承擔老年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等工作。
(三)與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會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在監督管理工作中發現需要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應當及時向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建議。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對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負責處置。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會同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貫徹落實國家藥典,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市醫療保障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醫療保障局等部門在醫保、醫療、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根據本規定第五條所明確的主要職責,編制權責清單,逐項明確權責名稱、權責類型、設定依據、履責方式、追責情形等。在此基礎上,制定辦事指南、運行流程圖,進一步優化行政程序,規范權力運行。
第九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綜合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組織協調機關和直屬單位業務開展,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機關機要、保密、檔案、信訪、政務公開、督查等工作。負責衛生健康領域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機關機構編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訓、勞動工資和績效管理等工作,指導衛生健康系統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干部工作。
(二)規劃發展信息化與財務室。承擔協調推進“健康喀什”戰略實施工作。組織擬訂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并實施。組織衛生健康領域基本建設項目的申報、評估和管理。指導衛生健康服務體系、信息化和衛生健康統計工作。承擔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統籌管理和監督衛生健康專項資金,以及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三)醫政藥政與中醫藥管理室。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關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服務、醫療安全、醫療監督、采供血機構管理以及行風建設等行業管理政策規范、標準。承擔推進心理健康和精神衛生、護理、康復事業發展工作。貫徹執行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等,負責衛生健康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管理。承擔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開展藥品使用監測、臨床綜合評價和短缺藥品預警,提出藥品價格政策和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鼓勵扶持政策的建議。貫徹執行地方性法規規章和標準,承擔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研究提出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組織推進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工作。貫徹落實黨和國家及自治區有關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地區中醫藥事業發展規劃。負責監督管理執行各類中醫醫療、保健和職業道德規范。落實中醫藥產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扶持政策,落實中醫藥師承教育、繼續教育和相關人才培訓。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技術開發規劃、重點中醫藥科研項目,推動中醫藥防病治病知識普及。指導中醫藥與健康旅游、健康養老、養生保健等相關領域融合發展。指導中醫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
(四)疾病預防控制與職業健康室。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地區傳染病預防控制及公共衛生監督的政策、規劃、標準,負責全市疾病預防控制、監測預警、傳染病應急、衛生健康綜合監督等體系建設。組織落實國家免疫規劃。組織開展傳染病防控、疫苗針對傳染病防控的免疫效果及傳染病疫情監測、風險的評估。指導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寄生蟲與地方病防控工作,加強傳染病醫療機構管理。組織實施全市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相關工作。建立完善傳染病監測、風險評估、預警、應急等機制。指導推進傳染病應急能力和隊伍建設,組織擬訂應急預案并開展演練,組織協調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置。承擔傳染病疫情信息發布,承擔醫療衛生、計生等執法監督工作,依法組織查處公共衛生重大違法行為。指導推進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組織協調傳染病疫情應對工作。承擔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編制衛生應急專項預案,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貫徹落實重大疾病、慢性病防控管理政策規范。貫徹落實職業健康相關政策、標準。承擔職責范圍內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的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重點職業病及危害因素監測、專項調查、職業健康風險評估和職業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協調開展職業病防治工作。執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工作。
(五)基層衛生健康與科教宣傳室。貫徹落實基層衛生健康政策、標準和規范,指導推進基層衛生健康服務體系建設和縣域醫療衛生共同體建設。承擔全市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的綜合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開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和服務能力提升工作。負責組織實施全民健康體檢工作,完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工作機制。貫徹落實衛生健康系統鄉村振興相關政策,組織實施鄉村振興各項工作任務。貫徹落實衛生健康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住院醫師、專科醫師培訓等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教育工作。組織開展衛生健康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活動,承擔衛生健康科學普及、新聞信息發布工作。承擔組織實施衛生健康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對外宣傳、援外(援助)、自由貿易試驗區工作。
(六)婦幼保健與人口監測室。貫徹執行醫養結合、婦幼健康相關政策、標準和規范。承擔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務體系工作,協調推進老年健康教育、預防保健、疾病診治、康復護理、長期照護、安寧療護等工作。組織開展醫養結合督導檢查、考核評價和數據監測工作。推進婦幼健康服務體系建設,指導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嬰幼兒早期發展、生育技術服務工作和協助做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承擔人口監測預警、統計分析和計劃生育綜合行政執法工作。參與制定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優化完善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堅持完善優化生育政策目標管理責任制,指導督促基層加強優化生育政策工作網絡建設和服務管理。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家庭扶助制度,貫徹執行托育服務發展的政策規范,承擔協調推進托育服務發展工作。組織實施優化生育政策宣傳咨詢服務,提出人口與家庭發展相關政策建議。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紀檢工作,領導機關群團組織工作。指導公立醫院黨建工作,承擔巡察工作。
第十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機關行政編制17名,其中:科級領導職數4名(2正2副,市疾病預防控制局、中醫藥管理局領導職務由副主任兼任)。機關工勤事業編制2名。
第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十二條 本規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喀什市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喀什市委員會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24年7月8日起施行。
辦公地址:喀什市慕士塔格東路242號
辦公時間:
夏季:10:00-14:00,16:00-20:00(法定節假日除外)
冬季:10:00-14:00,15:30-19:30(法定節假日除外)
負責人姓名:田楓
聯系電話:0998-28398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