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喀市自然資(罰)字〔2025〕第0015號
喀什大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7月1日對你公司在深喀大道北側、蘭干路西側云璽臺小區樓頂造型封閉的頂棚,存在未按規劃許可規定建設一案立案調查。經查實,云璽臺小區3#、5#、6#、7#、8#、9#、10#、11#、12#、13#、15#、16#號樓頂造型規劃許可敞開式,2024年8月該公司已將樓頂的造型進行了頂棚封閉,實測面積合計1578平方米,屬違法建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證據一:案件登記表;
證據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證據三:立案呈批表;
證據四:接受調查通知書;
證據五:送達地址確認書;
證據六:詢問筆錄;
證據七:關于喀什大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深喀大道北側、蘭干路西側云璽臺小區違法建設案件現場照片及說明;
證據八:關于喀什大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深喀大道北側、蘭干路西側云璽臺小區違法現場勘驗圖;
證據九:關于云璽臺小區部分樓頂增建閣樓的情況說明;
證據十:授權委托書;
證據十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證據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證;
證據十四:紅線圖;
證據十五:數字化紅線圖;
證據十六:喀什市規劃設計研究院測量核準單;
證據十七:總平面規劃圖;
證據十八: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證據十九: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證據二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證據二十一:云璽臺小區屋面恢復合同;
證據二十二:新疆喀什市企業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證;
證據二十三:樓頂實測報告;
證據二十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證據二十五:喀什市城東"云熙臺"小區(樓頂露臺兼花房)使用權代為管理之補充協議;
證據二十六:喀什市云熙臺(地下室&庭院/樓頂露臺)使用權代為管理補充協議;
證據二十七:商品房買賣合同;
證據二十八: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電子憑證;
證據二十九:房產測繪報告;
證據三十:喀市自然資(案)字〔2025〕第0015號行政處罰一案法律審核意見書;
我局已于2025年7月31日依法向你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公司對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有異議,并于2025年8月4日提出聽證申請。2025年8月19日11時02分至12時30分在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務服務中心三樓自然資源局會議室召開聽證會,在聽證會期間該公司受托人未提交新的證據材料。我局結合聽證會意見及當事人陳述,對《關于喀什大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深喀大道北側、蘭干路西側云璽臺小區違法建設一案聽證會》得出如下聽證結論:對未按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1578平方米違法建筑物樓頂造型頂棚,限期15日內,由喀什大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劃行政處罰)》第一項第二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對未按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1578平方米違法建筑物樓頂造型頂棚,限期15日內,由喀什大坤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聯系人:艾麥提江·馬木提、麥吾拉江·麥麥提
電話:0998-2572001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喀什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11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