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喀市自然資(罰)字〔2025〕第0042號
新疆華創宏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10月31日對你公司在喀什市天山西路143號北湖嘉苑小區一期建設項目未按規劃許可建設的違法建設一案立案調查。你公司實施的北湖嘉苑一期小區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總建筑面積為195366.03平方米,實測總建筑面積為198696.01平方米,超出規劃許可的建筑面積3329.98平方米,均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的規定,屬于違法建設。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證據清單:
證據一:案件登記表;
證據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證據三:立案呈批表;
證據四:接受調查通知書;
證據五:送達地址確認書;
證據六:詢問筆錄;
證據七:現場勘驗筆錄;
證據八:關于違法建設案件現場照片及說明;
證據九:關于違法現場勘驗圖;
證據十:營業執照;
證據十一:授權委托書;
證據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證據十五:土地證,宗地圖;
證據十六:測量核準單;
證據十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證據十八: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2份、情況說明;
證據十九:紅線圖;
證據二十:新疆喀什市企業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證;
證據二十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證據二十二:喀什規劃設計研究院房地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情況說明;
證據二十三:喀什市自然資源局【2025】第0042號行政處罰案法律審核意見書(新壹法意667號);
證據二十四:行政處罰事項法制審核意見表。
我局已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向你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公司對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未提出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你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我局提供關于放棄聽證和陳述申辯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城鄉規劃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規定》第八條第一款“違法建設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情形:(一)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采取局部拆除或者其他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第二款“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以竣工結算價作為罰款基數;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確定罰款基數;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你公司違法建設行為屬于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情形,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3329.98平方米建筑面積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的6%進行處罰,即:3329.98平方米×1650元/平方米×6%=329668.02元。
[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烏魯木齊銀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稱:(喀什市財政局),銀行賬號:(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麥吾拉江·麥麥提
電話:0998-2572001
地址:深喀大道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喀什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