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喀市自然資(罰)字〔2025〕第0027號
喀什民族經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6月18日對你公司在喀什市解放北路37號新疆喀什大巴扎建設項目違法建設一案立案調查。
經查,2011年11月你公司在喀什市解放北路37號實施新疆喀什大巴扎建設項目,規劃許可批準地上六層、局部十層、地下一層。經實測,新疆喀什大巴扎建設項目(努爾蘭大廈)現狀為:地上八層、局部十一層、地下一層。
你公司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在地上六層基礎上加建的第七層框架結構建筑、第八層框架結構建筑、局部十層基礎上加建的第十一層住宅樓、臨時建筑物,均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屬于違法建設,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證據清單:證據一:案件登記表;
證據二:責令停止(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
證據三:立案呈批表;
證據四:接受調查通知書;
證據五:送達地址確認書;
證據六:詢問筆錄;
證據七:現場勘驗筆錄;
證據八:關于喀什民族經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大巴扎建設項目違法建設案件現場照片及說明;
證據九:關于喀什民族經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新疆喀什大巴扎建設項目違法現場勘驗圖;
證據十:營業執照;
證據十一:授權委托書;
證據十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三:被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四:測量核準單;
證據十五:土地證,宗地圖;
證據十六: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證據十七: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證據十八:紅線圖;
證據十九:喀什天正房地產面積測繪成果報告;
證據二十:房屋建筑物價值、出售所得價款評估報告;
證據二十一:喀什市自然資源局〔2025〕第0027號行政處罰案法律審核意見書(新壹法意533號);
證據二十二:行政處罰事項法制審核意見表。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7日依法向你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公司對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未提出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當事人、你公司向我局提交關于放棄聽證的說明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一條第三款“經責令,拒不停止違法行為致使違法后果進一步擴大的,應當從嚴重處罰”、《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八條第四款“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第二款“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以竣工結算價作為罰款基數;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確定罰款基數;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第十一條“按照新建、擴建、改建的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違法部分出售所得價款計算;出售所得價款明顯低于同類房地產市場價格的,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劃行政處罰)》第一項第二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后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的規定;我局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1.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以違規部分建筑面積造價的10%進行處罰,地上六層商業樓基礎上加建的第七層、第八層商業樓,建筑面積共計4267.10平方米,即:4267.10平方米×1845元/平方米×10%=787279.95元,沒收未按規劃許可建設局部十層基礎上加建的第11層5套房屋面積912.48平方米的違法收入,即912.48平方米×2536元/平方米=2314049.28元,共計3101329.23元。
2.責令喀什民族經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限7日內自行拆除其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臨時建筑,由喀什民族經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自行拆除,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
[罰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烏魯木齊銀行喀什分行),收款人名稱:(喀什市財政局),銀行賬號:(0000020030110009258626)]。
被處罰人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執行“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行政機關批準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自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罰款期限結束之日起計算。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麥吾拉江·麥麥提
電話:0998-2572001
地址:深喀大道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喀什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11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