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喀市自然資(罰)字〔2025〕第0041號
喀什市吾斯塘博依街道辦事處: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對你單位在喀什市吐曼路73號喀什古城宿集大巴停車場建鋼架結構房屋的違法建設一案立案調查。你單位未經依法批準,在喀什市吐曼路73號建設2層鋼架結構房屋,經實測建筑面積701.47平方米,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違法建設。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章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申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證據清單:證據一:案件登記表;
證據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證據三:立案審批表;
證據四:送達地址確認書;
證據五:接受調查通知書;
證據六:詢問筆錄;
證據七:關于違法建設現場勘驗筆錄;
證據八:關于違法建設案件現場照片及說明;
證據九:關于違法現場勘驗圖;
證據十: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一: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
證據十三:授權委托書;
證據十四:土地證、關于劃撥喀什古城宿集大巴停車場項目用地的批復;
證據十五:施工合同;
證據十六: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
證據十七:新疆經緯興遠房地產資產評估測繪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房產面積測繪報告;
證據十八:喀什自然資源局(案)字〔2025〕第0041號行政處罰案法律審核意見書(新壹法意號);
證據十九:行政處罰事項法制審核意見表。
我局已于2025年10月13日依法向你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單位對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未提出申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你單位在規定時間內向我局提供關于放棄聽證會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二條第二款“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應當以竣工結算價作為罰款基數;尚未完成竣工結算的違法建設,可以根據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價確定罰款基數;未依法簽訂施工合同或者當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價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處罰機關應當委托有資質的造價咨詢機構評估確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規范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積極主動配合調查處理且未造成嚴重后果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規定,我局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未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進行建設的701.47平方米鋼架結構違法建筑物,建筑面積處以建設工程造價的5%進行處罰,即:701.47平方米×2993.713元/平方米×5%=105000元。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聯系人:穆拉提·吾拉音、麥吾拉江·麥麥提
電話:0998-2572001
地址:深喀大道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喀什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