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喀市自然資(罰)字〔2025〕第0031號
喀什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8月12日對你公司在深喀大道北側、經二路東側建設的鑫輝大廈消防水池,存在未按規劃許可規定建設一案立案調查。經實測,消防水池的面積為117.81平方米。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條件進行建設;確需變更的,必須向、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變更內容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批準。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通報同級土地主管部門并公示。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依法變更后的規劃條件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的規定。
上述違法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證據一:案件登記表;
證據二: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
證據三:立案呈批表;
證據四:接受調查通知書;
證據五:送達地址確認書;
證據六:詢問筆錄;
證據七:關于喀什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鑫輝大廈違法建設案件現場照片及說明;
證據八:關于喀什市金龍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鑫輝大廈違法現場勘驗圖;
證據九:營業執照復印件;
證據十:授權委托書;
證據十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證據十三:定界表;
證據十四:新疆喀什市企業投資項目登記備案證;
證據十五:不動產權證;
證據十六: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證據十七: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證據十八: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證據十九:放棄申辯申訴及聽證權利承諾書;
證據二十:喀市自然資(案)字【2025】第0031號行政處罰一案法律審核意見書;
我局已于2025年8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進行了行政處罰告知和聽證告知,你公司對本機關擬作出的行政處罰,自愿放棄申辯申訴及聽證權利,自愿接受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及《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八條第(四)款“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規定。決定處罰如下:
對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規定進行建設的117.81平方米違法建筑消防水池予以沒收。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喀什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聯系人:艾麥提江·馬木提、麥吾拉江·麥麥提
電話:0998-2572001
地址:喀什市深喀大道政務服務中心三樓
喀什市自然資源局
2025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