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關于推進自治區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2〕129號)、《自治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發〔2017〕29號)、《喀什地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喀署辦發〔2020〕55號)等文件精神,科學合理制定農業供水價格,以2015年為成本年,建立“國有水利工程供水價格+末級渠系維護費”的農業終端水價形成機制,完成好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任務。
喀什市發展改革委對喀什市農業灌溉用水2013—2015年供水成本進行了監審,在成本監審基礎上,結合喀什市實際,制定出《關于調整喀什市農業灌溉用水價格的通知(草案)》,依法依規履行了社會調查、集體審議、座談論證、征求書面意見、影響分析評估、合法性審核等程序,經喀什市第十七屆人民政府第一百零七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印發《關于調整喀什市農業灌溉用水價格的通知》。
二、起草文件依據
依據《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行政規范性文件管理辦法》(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218號)、《關于推進自治區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2〕129號)、《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新政發〔2017〕29號)、《關于印發〈喀什地區農業水價綜合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喀署辦發〔2020〕55號)、《關于做好自治區對第二輪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第十五項整改任務集中驗收反饋意見整改的通知》。
三、通知主要內容
《通知》圍繞水價改革任務、成本監審結果、農業灌溉用水水價、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提出管理要求等五個方面起草了《通知》,現簡要說明如下:
第一部分明確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任務。明確了喀什市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任務內容和任務目標。
第二部分闡明成本監審情況。闡明我市2015年為成本年的農業灌溉用水完全成本價為0.1347元/立方米,末級渠系運行維護費0.0252元/立方米,2015年完全成本終端水價0.1599元/立方米。
第三部分明確調整后執行分類水價。明確農業灌溉用水價格按照糧食作物、其他作物進行分類,明確糧食作物執行0.108元/立方米的農業灌溉用水價格、其他作物執行2015年完全成本水價0.1347元/立方米,明確末級渠系維護費收費標準0.0252元/立方米。
第四部分明確實行農業灌溉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明確按照《關于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自治區發展改革委、財政廳、住房和城市建設廳關于推進自治區水價綜合改革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新政辦發〔2012〕129號)文件要求執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第五部分提出農業灌溉用水價格管理要求。明確各鄉鎮(街道、管委會)、水利等部門對農業灌溉用水價格的宣傳和管理職責,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價格規范職責。
四、農業灌溉用水價格負責解釋部門
喀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五、農業灌溉用水使用負責解釋部門
喀什市水利局
咨詢單位:喀什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地址:喀什市人民東路336號建委辦公樓10層左側
聯系人:熊遠洋聯系方式:0998-58100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