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政府統一行使本級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的通告
為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地區關于行政復議體制改革的決策部署,現將喀什市人民政府統一行使本級行政復議職責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11月1日起,除實行垂直領導的市級行政機關、稅務和國家安全機關外,喀什市人民政府統一行使本級行政復議職責,統一管轄喀什市人民政府、市級行政機關及其派出機構、鄉鎮(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規授權的有關組織為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案件。市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門原則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復議案件;此前行政部門已經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由該部門繼續辦理。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相關機構、單位和鄉鎮(街道)在作出可能影響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時,應當按照改革后的管轄規定,告知當事人向喀什市司法局申請行政復議。
三、喀什市司法局為喀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機構,具體承辦喀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事項,以喀什市人民政府名義作出行政復議決定,《行政復議決定書》加蓋喀什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專用章。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本通告第一條所列單位作出的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的,統一向喀什市司法局提出申請(地址:喀什市人民東路336號原住建大廈12樓,咨詢電話:0998-2563212)。
五、各鄉鎮(街道)、市直各部門要加強宣傳,使人民群眾廣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眾找準行政復議機關,通過行政復議途徑依法化解行政爭議。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修訂后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特此通告!
喀什市司法局
2021年1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