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喀什分公司:
本局立案調查的新疆瑞商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喀什分公司涉嫌挪用維修資金一案,已于2025年4月3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喀市住建罰〔2025〕66號),并于2025年4月15日采用公告送達,你單位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作出《行政處罰催告書》(喀市住建催告〔2025〕09號)。因你單位已停止經營活動,且郵寄無法送達,故我單位無法直接送達、郵寄送達上述文書。
現(xià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單位公告送達《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你單位應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到喀什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深喀大道行政審批局三樓法制科)領取相關文書,逾期不領取的,即視為送達。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本局現(xiàn)催告你單位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方式依法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
收到本催告書后,你單位有權進行陳述、申辯。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義務的,本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米爾夏提·亞力昆 聯(lián)系電話:0998-2823097
聯(lián)系地址:喀什市行政審批局三樓
附件:
《履行行政處罰決定催告書》(喀市住建催告〔2025〕09號)
喀什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局
2025年11月25日


